为奖励我校(含我校候鸟人才、特聘专家等)在科研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教职员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州)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明人为我校教职员工,专利权人为我校,经中国专利局审查,获专利权的专利项目。
第三条 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的,积分按协商处理,协商无果,各按0.5分配;指导本校学生课题的教师,按第一作者对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他情况见第十一条),在国内外正式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和译著。
第五条 凡在非正式出版物、增刊、论文集、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上发表交流的论文及在报纸上发表的不足2000字的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第二章 学术论文奖
第六条 凡以我校为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根据学术刊物的类别及社会影响力,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Science》、《Nature》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万元;
(二)《Nature》子刊、《PNAS》(《美国科学院院刊》)、《Cell》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三)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0元;
(四)在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分为四个档次进行奖励(以最新《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为准):发表在一区的,每篇奖励80000元;发表在二区的,每篇奖励40000元;发表在三区的,每篇奖励15000元;发表在四区的,每篇奖励7000元。
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以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报告为准,以大类分区为奖励依据):发表在科学类一区的,每篇奖励80000元;发表在工程技术类一区的每篇奖励60000元;发表在科学类二区的,每篇奖励40000元,发表在工程技术类二区的每篇奖励25000元;发表在科学类三区的,每篇奖励20000元,发表在工程技术类三区的每篇奖励10000元;发表在科学类四区或SCI单独收录的,每篇奖励8000元,发表在工程技术类四区的每篇奖励5000元。
(五)在A类期刊上(若期刊分学术版或理论版、应用版,只奖励学术版或理论版;若不分版而分为上、下月刊或上、中、下月刊的,只奖励上月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六)在B类、C类和D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各学院(部)根据情况从本学院(部)绩效工资中酌情奖励;
(七)被收录的论文(不含会议论文)奖励标准(收录论文和发表论文的奖励只能择其一)
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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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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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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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核心版)、A&HCI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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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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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收录的以最高积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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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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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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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收录(含集刊)(核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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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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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D收录(核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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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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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期刊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第三章 专利奖和研究报告奖
第七条 专利类奖励: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准,专利发明(设计)人为我校教职工,且专利权人为我校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以上专利学校负责交三年的维护费)
研究报告奖: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的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报告或提案建议,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委采用的奖励1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被采用的奖励3000元。
第四章 专著奖
第八条 凡我校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含教材、论文集、科普读物、工具书及由我校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理、工、农类15万字以上,人文社科类20万字以上,依据其著作类型、出版社级别等因素给予不同奖励,具体计算标准见下表:
著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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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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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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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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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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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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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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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学校专著出版补贴及所属重点学科资助的学术专著、译著不再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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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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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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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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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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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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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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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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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类出版社为: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北京三联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其余的出版社为B类。
第五章 其它奖项
第九条 优秀成果和科研立项奖、科研平台或团队立项奖
(一)优秀成果奖
获得国家、省(部)级及厅级各类奖项按1:1匹配奖励。教学成果奖参照执行。
(二)科研立项奖
1. 获得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及863、973计划项目,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国家艺术科学规划的重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2.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国家艺术科学规划的一般项目,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每项奖励5万元。
3. 获得国家各部委的项目(含教育部教学质量改革工程重点项目),科研经费5万元及以上,每项奖励2万元;科研经费2万元-5万元,每项奖励1万元。
4. 获得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子项目、863、973计划子项目,纵向科研经费获得40万以上;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国家艺术科学规划的重大(重点)子项目等,纵向科研经费到账10万元以上;获得50万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
5. 获得横向项目,按到校金额的2%给予奖励。经费从提交的科研管理费支出。
(三)科研团队或平台建设奖
获得国家级科研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立项建设的,奖励30万元;获得教育部等科研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立项建设的,奖励10万元。教育部教学团队和精品课程获得建设立项参照执行。
第十条 体育、艺术类比赛获奖奖励
在体育、艺术类比赛中获省级及以上奖励,参照《我校科研积分办法》计算积分,然后参照积分对应的奖励金额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校外研究人员(我校候鸟人才、特聘专家等)以我校为第二作者单位或共同通讯作者单位的学术论文,根据学术刊物的类别及社会影响力,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奖励在合同任务完成之后才能兑现)。
(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二)《Nature》子刊(仅指Nature的系列刊物)、《Cell》、《PNAS》(《美国科学院院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三)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四)在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分为二个档次进行奖励:发表在一区(以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报告为准)的,科学类每篇奖励10000元,工程类每篇奖励6000元;发表在二区的,科学类每篇奖励5000元,工程类每篇奖励3000元。以我校为第三作者单位或发表在上述期刊之外的学术论文,不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科研处12月受理报奖事宜,奖励本年的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成果奖的申报以学院或部门为单位集中申报,申报材料由申报学院或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科研处。成果奖申报时须填写成果奖励申报表,并出具获奖证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专利证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专著或译著(原件一本或一套)、论文(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及相关检索报告,交科研处验审,必要时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别认定,报分管校长审定后,按本办法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每位研究者每年的学术论文奖励金额最高为8万元(论文发表在SCI一区或中国社会科学,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