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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课程临时调整管理办法
2019-10-24 15:15     (点击: )

贵师院发〔2013〕28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运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根据《我校教学管理规范》、《我校课程考核考务工作条例》、《我校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和《我校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临时调整的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在教学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调课或停课:

1.任课教师经批准出席学术会议或因公出差(一学期不超过两次);

2.任课教师因病临时请假;

3.直系亲属生病或病丧;

4.由于采用电化教学、现场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方式,需要更换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

5.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停课或代课(一学期不超过两次)。

(二)本办法中所指课程临时调整是指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确需临时进行调、停课及另聘请他人代课的情况。调课、停课及代课应以不影响教学质量为原则。

(三)学期课表一经排定,各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执行,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周数和时数,不得随意合、分班授课,不得私自调、停课和代课。

二、调、停课办理要求

(一)任课教师因病或因事临时调、停课,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1天填写《我校调课申请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病假证明、会议通知或其他材料)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师所在单位审批并签署意见,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调、停课手续。申请调、停课的教师应在调、停课审批后及时通知修读该门课程的全体学生。

(二)若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办理调、停课手续的,由课程承担单位及时将情况报告给教务处教务科,并于次日内补办调、停课手续(节、假日顺延)。

(三)正常办理调、停课的教师需将《我校调课申请表》第一联交课程承担单位存档,第二联交教务科存档。

(四)各教学单位对教师调、停课后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教务处随机抽查。对于不按照调、停课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任课教师将按《我校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代课办理要求

任课教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4周时间不能承担授课任务的,可聘请符合课程专业和职称的要求教师代课。事前应由原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承担课程单位所在教研室主任初审,报承担课程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聘请符合资质的教师代课(涉及外聘教师的须按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

(一)各教学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如确需调、停课时,必须事先报教务处批准,否则不得安排。

(二)节、假日、学校重大活动和因全校性的统考而产生的调、停课安排,由教务处统一提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若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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