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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认定的规定
2019-10-24 20:06     (点击: )

根据贵师院发〔2010〕48号修订

 

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就业竞争力,规范我校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学籍、学年、学历注册情况正常,具有毕业资格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在计算机、英语等相关学位课程成绩及综合能力和素质等方面应达到下述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理科学生通过二级,文科学生通过一级;

2、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测试成绩,文科学生取得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理科学生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

3、非英语专业学生CET4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CET4成绩在355分以上(含355分),英语专业学生专业4级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

4、师范类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两字一画一课件” (钢笔字、粉笔字、简笔画、计算机课件)测试并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条  在校期间未达到第二条第1、2款有关要求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或参加国家相关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方具有资格。

第四条  其他条件合格按当年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条 以上规定适用于我校2009年(含2009年)后进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在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学校其它有关学位资格认定条件的规定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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