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师院党政办发〔2015〕第113号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个性化教学,因材施教,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针对学生转专业、专升本、转学等原因引起课程和学分要求的变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课程免修条件
课程免修是指学生对某一门课程有一定的基础,已通过考核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申请免修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免修:
(一)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学分、课程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可以相互免修。
(二)课程名称、课程内容和课程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学分高的课程可以免修学分低的课程。
(三)课程内容要求相近但课程名称不同的免修,需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免修,原则上学分少的课程不能免修学分多的课程。
(四)参加我院学历教育,非本校专科毕业专升本及以下层次(高起本、高起专)的学生(A类),只可申请教学计划中公共基础课的免修。
(五)预科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不得申请本科阶段课程(预科阶段已修读过)的免修。
(六)学生对某一门课程有一定的基础,参加教务处(或委托课程所在二级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教务处确定的免修要求者,可以免修该课程。
第二条 学籍管理
(一) 符合第一条第1款的课程免修,其成绩记载不变,其它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记载,学分按免修课程的学分登记。
(二)因转专业、变动年级、转学等原因引起的免修申请,除符合第一条第1款的课程免修(仅课程性质按免修课程作调整)外,其它原课程的性质改为任选。
第三条 申办免修程序
(一) 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填写《我校免修申请表》,经相关二级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二) 开学第二周,教务处将审批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有关任课教师。
(三) 免修手续均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逾期一概不予以办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