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师院发〔2014〕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和促进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满足学生自主学习与个性化发展的需要,我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全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为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取得学校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即可毕业。为此,学校规定以4年为标准本科学制,并以此制定课程计划。但学生的实际修业年限,可根据其获得学分的不同情况在3至6年内浮动。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6年期满(含休学),仍未修满课程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条 在学分制下,学生可以根据课程计划的基本要求和自身的学习情况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教师(限于开设平行课堂的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四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每个学期20周,其中16周教学、2周复习考试,2周机动。
第二章 课程结构与学分分布
第五条 学校对各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提出统一要求,各学院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出各专业的课程计划,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教学计划中课程开设方式分为两大类,即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一)必修课程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及讲座与实践环节(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学生应修完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以选修课程学分替代。
(二)选修课程一般为拓展学生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学生须在开出的选修课范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学生在入学后第二个学期开始选课,各学院应指导学生根据所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个人修业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 本科学生毕业要求的学分为:人文社科类专业在155-165学分之间,理工农类专业在165-175学分之间,艺体类可参照理工农类执行,并可根据专业实际情况适当浮动。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应根据教学安排合理分布,但不能超过30学分。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八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数和学分绩点是学生能否取得毕业资格和获得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课堂理论课教学学分按16学时1学分计。通识课程课内实践性教学按32学时1学分计,专业课程课内实践性教学可根据专业特点,按16-32学时1学分自行设定。集中进行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原则上每2周为1学分,若每周一天,则全学期为3学分。网络学习、自主学习等达到考核标准后计入相应学分。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和从事研究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使学生尽早介入科研活动,学校特设科研学分。学生通过参加教师的课题研究或自主进行课外研究活动获得成果,即可获得学分,并记入素质课学分中。学生最高可获得4学分科研学分。科研学分的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学生在读期间,要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7学分左右的课外培养学分(素质拓展学分),课外培养学分(素质拓展学分)由学校团委等职能部门确定,各学院考核后报教务处核定。课外培养(素质拓展)所占学分数独立计算。
第十一条 为了综合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 “量”,学校所有课程实行学分绩点制。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分数/10-5。
第十二条 学生的课程成绩达到或超过及格(60分),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重修课程取得的学分,可替换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凡课程考核作弊或被取消考核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考试课程按零分计算,考查课程按不及格计算。
第四章 开课与选课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保证每学期课程按时开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应保证每学年至少开设一轮,并根据需要努力创造条件增开选修课,供学生选择。
第十五条 学生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注册学习。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可获得个人密码,此密码为学生在校期间登录教务管理平台的唯一凭证。学生凭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注册选课。
第十七条 除因专业特点需要小班教学的课程(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以及实验课分组)外,原则上不足30人的选修课不能开课。
第十八条 学生选定课程之后,不得任意改选其他课程。正式选课学生不足30人的选修课不再开课。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则取消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考试课程按零分登载,考查课程以不及格登载。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考试类别可采用口试和笔试等,具体方式可以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选择。考试课笔试一般采用闭卷形式,经教务处批准,可采用开卷形式,也可变单一的卷面考核为多元考核方式;必修课原则上不采用考查形式,考查课考核方式由各教学单位自行规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由注重终结性考核逐步向强化形成性考核过渡,采取期末考试(查)成绩和平时考试(查)成绩累加的方式记载。集中进行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以平时成绩累计的办法记载。其它课程以期末考试(查)为主,原则上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特殊形式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成绩登载按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按国家规定招收的残疾学生应办理免修手续后修读体育保健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考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办理任何手续缺考,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缺考”,不准参加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凡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者,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学院负责通知到任课教师。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缓考手续者,做缺考处理。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且考核成绩高于40(含)分的课程可补考一次(分数限定仅限考试课程,考查课程不受成绩限制),补考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后进行,由各学院组织,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对于毕业前一学期学生无法正常重修的课程,学校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考核。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读期间,要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外培养学分,课外培养学分由学校团委等职能部门确定,各学院组织考核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除口试外,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特殊情况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通过的成绩都应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生进档成绩总表的课程成绩只记载该课程的最高成绩。
第六章 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八条 对于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或计算机国家等级考试的学生,允许免修公共基础模块(通识教育)中的外语课或信息技术课,可直接获得对应课程全部学分,由学生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课程承担单位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批。其学分绩点按“优”等级的绩点计算。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的残疾学生或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医院出具诊断书,可免修体育课,但应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三十条 必修课考核及格,不允许重修;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直至及格为止。
第三十一条 重修一般随下轮开课时进行,需由学生本人于下轮开课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修。
第三十二条 重修按有关标准缴纳重修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重修一般不单独开班,可以跟读低年级的课程,听课时数不少于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2。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以不跟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重修考试一般不单独命题,随课程教学年级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第七章 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通过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达到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当年规定,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未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者,予以结业。
第三十八条 凡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者(含五分之一),学生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